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统计表填写方法
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统计表填写方法
一、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情况(见表l)
(一)表中各数据项含义
1、项目名称:按分全市合计与水利部门实施的国家重点治理工程两项分别填报年度完成数量。全市合计是指统计年度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成量、投资量和投劳量(含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投劳开展的水土流失治理)。水利部门实施的国家重点治理工程是指有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资金投入,由各级水利部门实施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含水利部门参与管理,明确有水土流失治理投资和任务的国家重点生态建设项目)。
2、治理面积是指在水土流失地区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达到国家治理标准的土地面积。包括年度新增的基本农田面积、水土保持林面积、经果林面积、种草面积、封育面积和其它治理面积。(当年成活率达到80%以上的)
3、基本农田是指实施的能抵御一般早、涝等自然灾害,保持高产稳产的农田。包括梯田或梯地(梯土、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坝地(通过修建沟道拦蓄工程,在沟道内因泥沙淤积形成的耕地)、小片水地、滩地、引水拉沙造田等。
4、水保林是指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目的的人工乔木林和灌木林。包括坡面防护林、沟头防护林、沟底防护林、塬边防护林、护岸林、水库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海岸防护林等。(当年成活率达到80%以上的)
5、经果林是指实施的以利用林木的果实、叶片、皮层、树液等林产品作为工业原料或供人食用为主要目的、并有控制或减轻水土流失作用的人工林。
6、种草是指在水土流失地区,为蓄水保土、改良土壤、发展畜牧、美化环境而种植的草本植物的面积。
7、封育治理是指对水土流失地区的稀疏植被采取全年或定期封禁管理,依靠人工补植和抚育,促进植被自然恢复的措施。
8、其它是指除(3)~(7)项外可以按面积计算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如鱼鳞坑、水平阶等坡面措施。
9、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修建的以拦泥淤地为主要目的拦挡建筑物。淤地坝的坝控面积一般在8km2以下,极少数坝的坝控面积可在8~l0km2之间;坝高一般在5~25m之间,极少数坝坝高可在25m以上;库容一般在1~100万m3之间,极少数坝库容在100~500万m3之间;淤地面积一般在0.2~7hm2之间。
10、坡面水系指坡面小型蓄排水工程,包括防治坡面水土流失的截水沟、排水沟等。
11、小型蓄水保土工程(原名:塘坝池等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是指为拦截天然来水、增加水资源利用率和防止沟头、沟岸扩张而修建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作用的小型蓄水保土工程(除淤地坝、坡面水系外),包括水窑(旱井)、山塘(堰塘、陂塘、池塘)、沉沙池、涝池(蓄水池)、沟道人字闸等蓄水工程,以及沟头防护、沟边埂、谷坊等保土工程等。
12、土石方量是指为完成以上所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移动的土石方量。
13、新实施生态修复面积是指在水土流失区新实施保护面积,为本行政区域内,结合局部范围的综合治理,实施禁牧、轮牧、退耕等措施,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恢复荒地和难利用地植被的面积。
14、落实治理成果管护面积是指完成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通过竣工验收后,交由县、乡、村三级政府负责管理,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管护法规文件或乡规民约,有专人管护或落实到村、组、户管护的措施面积。
15、中央投资是指由中央政府下达的投资。
16、地方投资是指省、地、县各级政府下达的投资。
17、群众投资是指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不包括群众投劳折资。
(二)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科(股)填报,数据要从县一级开始逐级汇总。
2、本表要求统计的完成量为各市行政区范围内,自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完成的工作量。
3、表中各项数据应严格按本表确定的单位填写,各项不得空缺,当地没有的项填为零,本表中除淤地坝座数、小型蓄水保土工程数量、实施小流域条数等项填整数外,其余各项均保留一位小数。
4、第(7)项封育治理只统计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综合治理范围的封育面积,不含大面积的生态修复措施面积。
5、淤地坝数量为当年竣工验收的数量。
6、淤地坝规划拦泥量和规划淤地面积分别统计当年竣工验收的淤地坝设计拦泥库容和设计淤地面积。
7、坡面水系控制面积统计当年完成的坡面水系工程控制的农田面积。
8、坡面水系长度统计当年完成的坡面水系工程沟渠总长度。
9、小型蓄水保土工程设计蓄水量统计当年竣工的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设计蓄水量。
(三)填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1、治理面积应为第(3)项至第(8)项之和,投资小计应为国家、地方、群众三项之和,在统计时县级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Excel表的计算功能进行合计,不应先用计算器计算合计数后再手工填表,然后输入Excel表,否则会产生输入误差和计算误差(以下各表合计项的计算要求相同)。在表填好后,统计人员应对照原始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将误差消灭在县级统计环节。
2、县级统计人员在统计各项治理措施面积时,注意在同一地块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措施时,只统计主要措施治理面积,不能重复计算。比如种植林草的鱼鳞坑和水平阶统计到水保林、经济林中,就不能统计到其他中。
3、市、县两级统计人员在汇总时,要对照年度计划,检查各县上报的治理措施完成情况,如发现任务完成量差距过大或超额过多,应与县级统计人员联系,了解各项措施的统计方法和资料来源,检查统计方法是否有错误或数据来源是否准确,并最终核定其各项措施完成量。
4、市、县两级统计人员在统计表汇总后,应检查治理面积与各单项措施之和是否相等,各整数项是否出现小数等问题,如发现有错误,不能简单的修改了事,应与出现错误的县联系,由县级统计人员找出错误,进行修改。
5、淤地坝特指在西北、华北、东北黄土区沟道中修建的缓洪拦泥淤地工程。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时,可参照淤地坝各项指标,填写所修的类似工程的各项数据。
6、新实施生态修复面积指新实施保护面积,各市在填报时,除统计有计划任务的生态修复面积外,还应统计实施禁牧、轮牧、退耕等保护措施的面积。
7、落实治理成果管护面积数量在统计时,一般不应大于当年完成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如大于当年治理面积,应在填表说明中说明理由。
8、水利部门实施的国家重点治理工程,只是全市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完成量中的一部分,应小于全市合计。各地在汇总时,应利用Excel表的计算功能进行检查,以避免因输入错误而发生水利部门实施的国家重点治理工程大于全市合计的错误。
二、年度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见表2)
(一)表中各数据项含义
1、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指统计年度由省、地、县三级人大通过或政府颁布的关于水土保持方面的法规和省、地、县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水土保持监督方面的规章、通告等。
2、查处违法案件指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含预防监督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水土保持法》,在开发建设中毁坏水土保持措施或设施,造成人为新的水土流失案件的查处情况。
3、执法检查指由省、地、县三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含预防监督部门)联合或分别组织的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指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中,为防止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照《水土保持法》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根据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方案报告或表的审批情况。
5、防治责任范围指因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所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的影响范围,包括直接影响范围和间接影响范围。
6、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方案组织实施,其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
7、实施返还治理示范工程指从征缴的水土保持规费中,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
8、防治费指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单位或个人)所投入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费用(含委托水土保持部门组织预防和治理的费用)。
9、补偿费指开发建设项目由于占用、损坏一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自然或人工设施而缴纳的补偿费用。
(二)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科(股)填报,数据要从县一级开始逐级汇总。
2、本表要求统计的完成量为各市行政区范围内,自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完成的工作量。
3、表中各项数据应严格按本表确定的单位填写,各项不得空缺,当地没有的项填为零,本表中除水土保持总投资、防治责任范围、设计拦挡弃方弃渣、实施返还治理示范工程中的面积、投入资金、防治费、补偿费、罚款等项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各项均为整数。
(三)填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1、执法检查次数、检查项目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数量中的合计数,均为省级、地级、县级三项之和。
2、整数项不能出现小数,各级统计人员应认真核对,如整数项出现小数,需检查出现小数的原因,并改正。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的水土保持总投资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在表1中应属于群众投资,因此投资数应小于表1中的群众投资项,如大于表1中群众投资项,需检查原因,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4、实施返还治理示范工程中的治理面积是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中的一部分,因此应小于表1中的治理面积,如大于或等于表1中的治理面积,应检查原因,并修改。
5、实施返还治理示范工程中的投入资金只占水土保持规费征缴中的一定比例,因此应小于水土保持规费征缴数。
6、实施返还治理示范工程中的投入资金可计入地方投资,因此应小于表1中的地方投资。
三、水土保持机构情况(见表3)
(一)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处(科)填报,数据要从县一级开始逐级汇总。
2、本表要求统计的机构数和人员数为各市行政区范围内,在当年10月31日前实际在编的机构数和人员数。
3、各机构数量只统计各级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机构,未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不统计。
4、各项不得空缺,当地没有的项填为零,本表中各项全为整数。
(二)填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合计中机构个数应为行政管理机构个数、监督执法机构个数、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个数、科研机构个数、监测机构个数之和,注意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不可能有重复问题,因此合计中机构个数应与后五项机构个数之和相等。否则就会在某个机构项中出现,只有人员数而没有机构数的现象。
2、合计中的人员数也是后五项之和,但在省级、地级、县级中可能存在着几个机构共用一套人员的情况,因此在统计时,要注意扣除各机构之间人员的重复量。
3、注意行政管理机构也包括行使水土保持管理职能的综合性事业型管理机构。
4、除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外,其余各类机构一般应为一县一个机构,而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各县在统计时应注意只统计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水土保持有关或服务于水土保持的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
5、县级统计人员在填表时要注意,机构没有重复,各机构数之和应与机构合计数相等,不能认为机构有重复,而在某机构项中只填人员数,不填机构数,出现有人员无机构情况;统计时县、乡两级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参加统计;人员在各项之间可以重复,因此后五项人员之和应等于或大于合计项中的人员数,所以在填表不要为了使后五项人员数之和与合计中的人员数相等,而只填机构数不填人员数,因为每个机构下都要有人员,否则就成了空机构。
6、各市在统计汇总时,要特别注意有无填报未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和人员,同时对填报内容要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机构无人员,或有人员无机构,一个县某种机构有多个,机构数不平衡等问题,应查明原因,进行修改,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
四、“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情况(见表4)
(一)表中各数据项含义
1、主管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明确的主管“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部门。
2、总面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四荒”(可供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及荒滩)地总面积。
3、已拍卖、承包、租赁及股份合作等的面积指任何社会团体、企业、集体或个人通过拍卖、承包、租赁及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四荒”开发治理的面积。
4、已完成的治理面积指采用上述几种形式进行治理,达到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并已通过当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四荒”开发治理面积。
5、总户数指通过拍卖、承包、租赁及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四荒”开发治理的社会团体、企业、集体或个人的数量,其中:大户指治理开发“四荒”面积500亩以上,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治理开发户。
6、总投资中国家补助资金指为开发治理“四荒”资源,中央、省、地、县等各级政府补助的资金量。
7、总投资中社会资金指治理开发户为开发治理“四荒”资源而投入的资金量。
8、投劳指治理开发户为开发治理“四荒”资源而投入的工日数量。
(二)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处(科)填报,数据要从县一级开始逐级汇总。
2、本表要求统计的累计完成量为各市行政区范围内,自“四荒”资源通过拍卖、承包、租赁及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治理以来至当年10月31日累计完成的工作量;当年完成为自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完成的工作量。
3、表中各项数据应严格按本表确定的单位填写,各项不得空缺,当地没有的项填为零,本表中除总面积、总户数项填整数外,其余各项均保留一位小数。
(三)填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l、表中各项中的当年数均要小于累计数。
2、已拍卖、承包、租赁及股份合作等的面积项中的累计数要小于总面积。
3、已完成的治理面积是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中的一部分,因此当年数要小于表1中治理面积,累计数即要小于本表中的总面积,又要小于表5中治理面积。
4、总投资中合计数应为国家补助资金与社会资金之和。同时累计合计数应小于表5投资中的小计,国家补助资金累计数应小于表5投资中的中央投资与地方投资之和,社会资金累计数应小于表5投资中的群众投资数;当年合计数应小于表1投资中的小计,国家补助资金当年数应小于表1投资中的中央投资与地方投资之和,社会资金当年数应小于表1投资中的群众投资数。
5、投劳累计数应小于表5中群众投劳数,投劳当年数应小于表l中群众投劳数。
五、累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情况(见表5)
(一)表中各数据项的含义同表1
(二)填表要求
本表要求统计的完成量为各市行政区范围内,到当年10月31日累计完成,并发挥作用的水土保持设施保存工程量,上推年限从有正式记录算起,但一般不超过30年。其余要求同表1。
(三)填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填报累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量时,要注意各措施的设计年限、生长年限和效益年限制,不能只是简单的累加。如一般乔木林的生长年限多为20~30年,经济林果的生长年限多为15~20年,灌木林的生长年限为20年,草不超过10年,还有些草只是当年生或2至3年生,基本农田的设计年限多为20年,塘坝池等小型畜水保土工程的设计年限也各不相同,但最长也不会超过20年。所以在统计各措施量时,在将本行政区域自开始水土流失治理始自当年10月31日止的完成数量进行累加的同时,还要注意核减超过设计年限、生长年限或效益年限和已毁坏的治理措施或设施的数量。
2、累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量均应大于表1中的各项数量,如出现小于的量,需查明原因,修改错误。
3、其余要求同表1。
六、水土保持效益情况(见表6)
(一)表中各数据项的含义
1、减少土壤流失量指通过实施各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后,减少土壤及其母质在侵蚀营力作用下,产生位移的泥沙数量。
2、增加降水有效利用量指通过实施各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后,增加了土壤及其母质的蓄水能力,而减少的地表径流量。
3、增加经济收入量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后,促进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发展所增加的直接经济效益。
4、增加粮食产量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后,促进农业发展增加的粮食产量。
5、增加林草植被面积指通过实施植物措施,所增加的达到植被覆盖度要求(0.4)、郁闭度要求(0.3)和成活率要求的林草植被面积, 含历史上实施的各项治理措施在当年内自然增加的林草植被数量。
6、受益人口指实施的各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生效后,直接受益的人口。
(二)填表要求
1、本表由各市水利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处(科)填报,数据要从县一级汇总。
2、本表要求统计的完成量为各市行政区范围内,到当年10月31日累计完成并仍在发挥作用的治理措施,从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所发生的效益量。
3、表中各项数据应严格按本表确定的单位填写,各项不得空缺,当地没有的项填为零,本表中除受益人口、脱贫人口、解决人饮项填整数外,其余各项均保留一位小数。
4、效益计算方法,可参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的要求进行计算。
(三)填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计算减少土壤流失量时,注意已淤满的沟道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不能用设计拦泥量计算,只能用实测数据或用已淤出的坝地面积的减沙量指标计算;植物措施的减沙量指标,不能选用一个指标简单地笼统计算,应区分有无整地工程、是否达到植被覆盖度要求和郁闭度要求等情况,选用不同减沙量指标分别进行计算;另外造林有整地工程的当年有生效,没有整地工程的,灌木林3年以上生效的参加计算,乔木林5年以上生效的参加计算,人工种草第2年生效参加计算。
2、增加降水有效利用量计算时,注意已淤满的沟道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不能用设计蓄水量计算,只能用已淤出的坝地面积的蓄水量指标计算;植物措施的蓄水量指标,应根据不同林种、有否整地工程、是否达到植被覆盖度要求和郁闭度要求等情况,选用不同蓄水量指标进行计算;生物措施生效计算时间同1。
3、增加经济收入量计算时,要注意各项措施的生效时间,各措施不产生经济效益的时间不参加计算,如新修基本农田一般在2~3年不增产,经济林果多在3~5年后才产出果品等,各地在计算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措施的生效时间,并应采用有无措施对照法(该土地面积实施某项措施后的年产值减实施某项措施前的年产值)计算增加的经济收入量,同时还要注意不能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全部算入水土保持措施增加的经济收入量,应选用一定的分摊比例计算增加的经济收入量。
4、增加的粮食产量计算,因新修基本农田2~3年后方能增产,所以无增产能力的基本农田不参加计算;在计算也应采用有无措施对照法和分摊系数计算增加的粮食产量。
5、因新上的植物措施,还无法产生水土保持效益,因此在统计林草植被面积时,注意只统计达到覆盖度、郁闭度和成活率的林草植被面积;林草植被面积为多年累计数且新上的措施不统计,因此面积数量应小于表5中水保林、经济林、种草和封育治理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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