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

更新时间:2014-06-29 18:17:08 来源: 作者: 浏览1863次 文字大小:
   在前一篇论文中,我们重点讨论了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认为乡村组织体制对于乡村水利建设及水利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体制是由国家供给的一种制度,是宏观层面的东西。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微观层面讨论乡村水利的供给。


    乡村水利作为公共物品(更准确地说是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提供不经济,而只能由一些农户联合起来提供的特征。承包制下的农户经济实质上缺少集体经济层面的经营。2002年湖北省在全省推行的税费改革要求,主要用于抗旱排涝的共同生产费不再由村一级统筹收取,而只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共同生产费的收取和使用。湖北省如此规定共同生产费的收取和使用,是因为最近10年来,共同生产费越来越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筐,当农民负担中的税收和三提五统部分规范起来后,乡村两级往往将一些不正当开支列入到共同生产费的支出中,借共同生产费向农民乱收费,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源。不再由村(更不用说乡镇)统筹收取共同生产费,堵住了乡村借共同生产费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问题是,离开了乡和村,村民能否在村民小组范围自主收取和使用主要用于抗旱排涝的共同生产费。


    荆门市2002年税费改革后,不再允许乡村两级收取共同生产费,而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用水用电协会,由用水用电协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当年共同生产费的收取与使用。成立用水用电协会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因为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用水用电协会是一个典型的NGO。不过,用水用电协会是否可以解决农田水利的供给,需要从微观方面考察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以下我们仍然以在荆门农村的调查展开讨论。


    一、荆门村庄的性质
    在以前的研究中,我们依据社区记忆和社会经济分层,将村庄划分为四种主要理想类型  ,将荆门农村列入所谓“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  ,具体地,我们认为,在荆门农村,一方面作为传统力量载体的社区记忆大都消失,表现传统力量的宗族组织和神秘性力量大都瓦解,人们不再根据外在压力而是根据内在需要,理性选择行动方案。没有超过个人的神秘性的和传统的力量可以阻止村民为寻求自己利益而拟采取的行动;另一方面,因为农业之外的工商业不发达,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农民之间缺乏经济上的分层。同时,因为工商业不发达,村庄建设较差,村中那些有较多经济收入的村民只要经济上可能,就试图离开村庄而搬到镇上或至少交通沿线居住。在村庄中,尤其在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的讨论中,没有一些村民比另一些村民更具有经济上的优势以及经济优势带来的社会地位上的优势,也少有村民比其他村民处于同样位置上的劣势。在村庄中,真正具有影响力的,大多是那些被村民称作“大社员”的为了自己利益而蛮不讲理或为了得到点滴好处而不顾大众利益的人物。缺失记忆与缺乏分层结合起来,那些从村中考学参军以至做生意打工获得政治、经济、社会优势的村庄原居民及其子女——这些本来可以构成村庄社会政治分层的力量,因为社区记忆的缺失——忘记了自己的村庄出身,他们在村庄之外重建了自己的人生价值,他们也就不关心村庄的事情。缺失记忆进一步强化了缺乏分层的后果,其结果是,村民成为原子化的个人,村民为达成协议提供公共物品的交易成本很高,在这种原子化个人基础上的民主化村级治理十分困难,严格的村委会选举所带来的不是村庄民主,而可能是村庄治理中赢利型经纪与瘫痪村庄的循环。

 
    正是在荆门这个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我们因为日本大使馆无偿援助村庄水利工程,而得以观察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观察乡村水利这个特殊的公共物品如何在荆门农村展开的过程。


    构成本文农田水利调查的资料来源于2003年日本使驻华大使馆无偿援助荆门市高阳镇五村水利工程建设的调查。调查自2002年10月开始。日本大使馆援助项目具体为“高阳镇村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设计,项目分五年实施,共援助五个村,每年由受援五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一年度拟建村庄公共工程项目,受援资金为每村每年4万元人民币,若工程较大,可以分年度实施,也可以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来筹资筹劳以补项目资金的不足。2002年11月,高阳镇受援五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申报村庄公共工程项目,结果,五个村共申报十一个项目,均为水利工程。2003年初日本驻华大使馆批准项目经费到位之后,五个村的项目建设即开始进行。 
    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的协调中,项目所在五村至少有两个村出现了令我们未曾预料却又在预料之中的问题。


    二、贺集十一组的打井会议
    贺集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村庄公共工程项目为在五、六、七、十一四个村民小组各打一口用于灌溉的机井,加高建在贺集一组的一个二级抽水机台。其中分配给每一口井的援助资金为7000元人民币。
    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分配给各村民小组用于打井的资金需要经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方案。我们参加了贺集十一组2003年3月16日召开的村民小组会议。小组会议讨论两个问题,一是讨论打井方案,尤其是为打井提供配套的筹资筹劳的问题,二是讨论将井打在什么位置。来参加会议的村民均表示,绝对没有可能筹资。筹劳是可能的,但要看受益者是谁。受益者即打井可以灌溉耕地的承包者。有村民提议,打小井灌溉面积太小,能否想办法筹资打一口大一些的井,这位村民的提议遭到其他村民的一致反对,因为没有村民会愿意出钱打井。提建议的村民又说能否想办法用村组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先打井,等今后的利民工程款来了再还,他的提议再次被否定,一是现在村组负债累累,哪一家银行还会向村组贷款?二是利民工程款即使明年还有,也是以村为单位,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用在什么公共工程上,现在怎么可以决定用今后的利民工程款来还打井的贷款?


    第二个问题是讨论打井的位置。村民也不能在打井位置上达成决定。具体地说,花7000元打一口2寸直径的机井,只能灌溉约30亩耕地,而贺集十一组共有数百亩耕地,其中需要打井的高岗地即有四、五处之多。所有村民都希望将井打在对自己有利的位置,在讨论中,没有一个村民比其他村民更有威望,从而可以说了话有人听,也没有一个村民比其他村民更处于无力的位置,他见着机会也一定会为自己而争。讨论中总是同时有四、五个人发言,没有一个人的发言获得了多数人的同意,甚至多数人根本就没有去听。吵了一个多小时,没有结果。有几个主张打井在自己承包耕地附近的村民知道自己的意见不可能获得多数人的支持,争吵下去也没有结果,便找理由告辞,不久,就留下一些面面相觑的村民。有人感叹说,我们组每次会议都开不拢,将来怎么办?


    贺集十一组讨论打井会议给人以深刻印象的有两点,一是因为小水利本身的分散性,全组不能找到一个可以同时为所有村民带来好处的工程,而不能凝聚全组村民的意见,村民不可能在外界援助的基础上,通过村民的筹资筹劳来逐年解决全组的农田水利问题。没有人愿意为了公益而短暂地牺牲目前可以得到的利益,因为村民没有牺牲目前利益可以带来长远好处的预期。反过来说,村民没有公益的预期,就使他们无法合作起来得到公益,即使有外来援助时也是如此,除非外来援助多到不用村民作出任何目前的牺牲,但可以得到全部可以得到的好处,他们才会有一种合作的局面,起码是会议会开得拢。这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预期,因为村民预料今年我出钱出力打了一口灌溉水井,明年那些打了井的村民却不一定愿意出钱出力为自己打井。村民的预期来自于他在村庄日常生活的经验。也就是说,村民生活在一个相互缺乏信任与约束的村庄生活中,而这正是荆门农村的特点之一。在诸如江西等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区,村民因为对村庄生活具有稳定的预期,而可能协作起来逐步解决分散小水利所可以解决的农田水利问题。在有外来经济援助的情况下尤其可以做到这一点。


    给人深刻印象的第二点是村民中没有一个人比其他村民处于更有威望从而说话有人听的位置,村民中缺乏基本的社会分层,因为缺乏分层,就没有村民比其他村民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也就没有村民比其他村民处于更无力的位置,没有人可以说话让人信服,也没有人认真去听那些希望他人听到的声音。缺乏分层带来的后果之一是没有一些人比其他人更权威,也就没有人比其他人更讲求公道和公益,因为公道和公益必须以村庄大多数村民的相信为前提。在一些都诉诸于赤裸裸的个人利益的没有长远预期的原子化的村民中,不可能开得拢会议。


    记得孙中山先生说过,民主从会议开始,会议都开不拢,何谈民主?而要想开得拢会议,就需要有一些人比其他人更有权威,更讲公益(起码是打着公益的幌子),更从全体而非一已之私出发来考虑问题,来行事说话。只有当一个群体中有了政治社会的分化,有了经济的分层及这种经济分层带来的社会政治分层,一些人说话大多数人才会听,会议才开得拢,民主的基础也才会有。问题是,在以贺集为典型的荆门农村,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产生的经济分层和社会政治分化,因为村庄本身衰败,精英人物从精神到肉体离开村庄,而不能产生,而传统中形成的自然权威又因为革命运动的强力冲击和市场经济的强力渗透而被破坏,村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分层均无法产生,为获得诸如水利工程等公共物品所进行的协商就没有社会基础,甚至在得到外来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村庄仍然不能通过民主的办法来获得这些公共物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村庄本身的分层及其组织状况,是获得公共物品的基础条件,外来的经济援助也因为村庄组织状况的不同,而会有相当不同的作用。在贺集十一组这样的村庄,恐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更加强有力的行政渗透,由行政力量来独立解决村庄水利而不让村民有任何参与?但外来的力量可以解决村庄的部分水利,外来力量能代替村庄提供所有公共物品吗?


    三、拟加高贺集一组抽水机台的协商谈判
    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加高建在贺集村一组的二级抽水机台,是为了灌溉贺集三组的农田。具体地,贺集一组依托南边新贺泵站的进水港,建有一个小型抽水机台(一级机台),并在本组北边建有一个小型的二级抽水机台,可以解决本组农田的灌溉。贺集三组紧邻贺集一组,位于贺集一组北边,地势较贺集一组要高一些,贺集三组如果要利用贺集一组抽水机台所抽之水灌溉农田,就需要加高贺集一组建在北边的二级抽水机台。


    加高贺集一组的二级抽水机台,主要受益者是贺集三组,贺集一组也可以从中受益,其主要受益是从建在贺集一组南边一级抽水机台到建在北边的二级抽水机台的约500米U型水渠的维护费用,以及二个机台的维护费用,将由两个村民小组共同承担,并且贺集三组还承诺可以独自承担水渠和二级机台的维护协议。目前贺集一组U型水渠的约一半已经被毁坏的不成样子,急需维护。


    经过预算,加高二级抽水机台约需1万元人民币,这一万元全部由利民工程援助款支付。这项工程可以解决贺集三组数百亩耕地的灌溉,也可以减少贺集一组每年用于维护水渠和机台的超过千元的维护费用及劳动投入,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但是,这样的好事因为贺集一组和贺集三组无法达成加高抽水机台的补偿费用,而僵持在那里不能动工。


    所谓补偿,是贺集一组的村民提出如果要加高机台,贺集三组就必须承担贺集一组以前建一级机台、二级机台及修由一级机台到二级机台U型渠总费用一半的费用,贺集一组计算给三组村民说,他们连投入劳动力在内,共支出约2万元,如果贺集三组村民不愿承担一半的费用,贺集一组将不允许三组加高机台。


    村干部出面协调,将贺集一组和三组村民代表召集在一起开会。贺集一组坚持8000是最低价,贺集三组代表反复说好话没有用,提出最多可以补偿5000元。达不成协议,贺集三组的代表气愤难平,说我们同意支付5000元补偿费,回去召开小组会议村民也不一定会答应,你们非要用8000元卡我们脖子,是为了什么?


    有趣的是,尽管一组和三组代表为补偿款进行激烈争吵,双方都听说税费改革后要合村并组,其中贺集一组和三组很可能合成一组。双方都说,只要小组合并,补偿款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贺集一组和三组为加高机台所讨价还价的补偿款是值得讨论的。贺集一组建一级抽水机台的时间较早,当然是为了灌溉本组的耕地。那时贺集三组及贺集一组的部分地势较高的耕地,其灌溉用水来自另外一个水系(由新贺泵站抽水),但最近几年新贺泵站抽水费用太高,且水渠被毁比较严重,从新贺泵站抽水的成本太高,贺集一组自建二级抽水机台灌溉本组地势较高耕地。贺集三组面临着继续使用高成本的新贺泵站水系和新建从贺集一组二级机台抽水水系的选择。在有这笔利民工程援助款之前,贺集三组虽然可以选择新建廉价且有保障的经过贺集一组的水系,但是,贺集三组村民屡次开会讨论,都无法筹集起加高一组二级抽水机台所需的1万元钱。本来这次无偿援助款给了三组村民以希望,贺集一组却又提出要由贺集三组承担8000元补偿费的要求。贺集三组的代表知道,以前讨论筹集1万元加高机台资金时筹集不起来,现在有了1万元无偿援助款,仍然要贺集三组村民出8000元,村三组村民也不会答应。


    在没有无偿援助款时,贺集三组因为村民不愿出钱加高机台使用一条新的廉价的且有保障的水系,而忍受着以前昂贵的、没有保障旧水系。有了无偿援助款,却因为一组村民也想从中分到好处,而提出补偿费的要求,从而使三组村民仍然不能获得廉价新水系的好处  。在一组和三组的博弈中,因为有了一笔外来援助款,而改变了博弈双方的预期,从而可能使双赢的好事变得双输。


    四、青苗损失费:官桥村与吕集村的比较
    官桥村和吕集村都是本次利民工程无偿援助的受援对象,两个村都拟建拦水坝。拦水坝要建在小河上,为建拦水坝,就要将水泥、沙石等运到建坝的现场,就要占用小河边耕地,就要从耕地边修一条可以让拖拉机运料的路,总之,就要占用农民种有庄稼的耕地,就要补偿农民的青苗损失费。


    官桥村水坝的受益面比较有限,主要是本村八组和十组的数百亩耕地,吕集村拦水坝的受益面较广,全村绝大多数村民小组都可以从拦水坝中受益。按说,越是拦水坝受益面广的村,分摊到每个村民身上的好处就相对较少,越是受益面窄的村,分摊到每一个受益村民身上的好处就相对较多。官桥村只有两个村民小组数十户农户受益,这些受益农户可以从建拦水坝中得到的好处就大,受益农户对建拦水坝的积极性和支持度就高,如果建拦水拦要损失受益农户的青苗,农户会更加宽容地看待这种损失,希望从青苗费中得到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会受到受益村民更强烈的谴责,从而使补偿青苗损失费的谈判更容易。而因为吕集村绝大多数村民小组受益,受益农户达数百户,这样,受益农户可以从建拦水坝中得到的好处相对就少,补偿青苗费的谈判就会相对困难。


    然而,这两个村补偿青苗损失费的谈判正好与以上推论相反。官桥村占用的是建拦水坝主要受益村民小组(官桥八组)六户村民的耕地,但官桥八组被占耕地的农户在与负责工程的项目管理小组(村组干部参与)关于青苗费的谈判中,搞得关系十分紧张,矛盾重重,且很不顺利。被占耕地的农户不仅将被占耕地的青苗预期产量报得很高,要求按预期产量的最高市场价来计算青苗损失费,而且要求村干部预先支付补偿金,或写下正规的可以抵农业税的欠条。村干部不同意农户的要求,农户就坚持不让项目开工,其中有一位老年妇女还躺在耕地上不允许拖拉机铲土。有一农户的耕地未种青苗,本来不应该赔偿青苗损失,但他以拖拉机从他耕地上走,会将耕地压得较紧,不方便耕作,而要求补偿青苗损失费。有一农户男户主同意,但女户主不同意,因为女户主听本组村民说可以将青苗费的价钱开得更高一些。仅仅是与六户被占耕地农户青苗费的谈判,就进行了三天时间,以至于官桥八组组长气得骂娘,说这是为他们自己建拦水坝,他们竟然象宰肥羊一样想从工程上捞额外好处。


    吕集村的情况则大为不同。吕集村占用耕地的数量要比官桥村更多,但吕集村几乎没有为补偿青苗损失费浪费时间。当工程车要来时,作为项目管理小组召集人的村主任骑上摩托车,到要经过各农户家一一通知,说要占用耕地,占用后村里会根据实际青苗损失补偿农户。被占耕地农户没有提出异议,有农户说,利民工程嘛,这对我们有好处,不赔青苗损失费也没有关系。何况损坏的青苗并不多。


    比较官桥村和吕集村关于青苗损失费的谈判,至少有以下两点不同,一是补偿青苗损失费合同的严格程度不同。吕集村只有一个很模糊的口头的补偿青苗损失费的合同,村主任答应按实际损失补偿,官桥村则不仅要就青苗预期产量和市场价格作明确规定,而且村民要求预先付款或形成文字合同,村民与村组干部的互不信任可见一斑。二是花费时间不同,吕集村几乎没有为青苗损失费的补偿谈判浪费时间,而官桥村则花了3天多时间。


    以上青苗费谈判情况非常有意思地反映了村庄内部的情况,尤其是村干部本身的威望及村庄政治社会分层所形成的政治生态。
    一般人从官桥村和吕集村村民在青苗费谈判的表现中很容易推论出吕集村村民比官桥村村民的素质要高,较高的素质使村民愿意为公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吕集村村民说利民工程嘛,不赔损失也没关系时,的确表现了吕集村民的高素质。有了高素质的村民,就会有可信任的干部,或有了可信任的干部就会有高素质的村民。单纯只有高素质的村民,而没有可信任的村干部,没有村民与村干部在过去日常的村庄生活中的互动,村民的高素质或许只表现了他的愚昧。因为村干部是可信任的,他们说话算数,行为是可预期的,村民才不需要与村干部就补偿合同作严格谈判,才不需要为了可得的看得见的利益而牺牲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看不见的利益,如与村干部的良好关系,通情达理、豁达大度的名声等等。


    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状况是村级治理的一个关键视角,但这个视角并非只是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而且甚至更重要的是这种关系得以存在的村庄社会本身。无论是官桥村还是吕集村,都可以归之于我们所称的“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这种村庄缺乏村庄共同体意识,也缺乏村中经济的、社会的以及政治的权威人物,在这种村庄,村民为了一点看得见的经济利益而放弃村民的好评以及与村干部可能的好关系,如官桥村八组青苗费的谈判。吕集村似乎可以算作一个不同于荆门农村的异类,如何理解这一点,还有待深入考察,比如吕集村紧邻沙洋劳改农场,最近二十年,曾数次与劳改农场发生大规模冲突;吕集村是湖区,而荆门的绝大多村庄(包括本次利民工程援助的另外4个村庄)属丘陵地形等等;吕集村有近一半的耕地(2000多亩)种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棉花,而荆门大多数农村单纯种水稻。水稻作为大宗粮食作物,市场价格一直比较稳定,而棉花作为大宗经济作物,价格波动较大,且产量更不稳定。不稳定的产量和波动较大的价格使村庄更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更容易产生经济社会的分层,并且更容易将消费欲望提上去,从而使消费更加不稳定,在消费方面和对待金钱方面更加大度豁达等等。


    从补偿青苗损失费的谈判来看,吕集村的共同体意识应该比官桥村强,才使受到青苗损失的村民面对同样的经济利益受损,会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与态度。而构成村庄共同体意识这一村庄性质核心内容的其中一维原因,恰恰又与村庄水利本身有些关系。以下仍然以利民工程援助五村作为例来予以说明。


    五、村庄水系对村庄性质的影响
    在我们以前将荆门农村作为一种村庄类型来讨论时,我们主要采用了决定村庄性质的宏观变量:社区记忆与经济社会分层。作为类型讨论,采用宏观变量是合适的。不过,当我们要进一步理解同属荆门这类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村庄的官桥村与吕集村的不同时,这种宏观变量就不足以理解村庄内不同行为主体行动的不同了。


    这就需要进入村庄内部寻找微观变量。一方面,社区记忆和经济社会分层因为不同村庄的特殊位置及特殊经历而会有所差别,另一方面,还有其他微观变量在影响着村庄的性质。正如前述吕集和官桥村所建拦水坝受益面的情况,吕集村的拦水坝几乎可以为全村带来收益,或者说吕集村有一个单一的水系,这个单一水系可以为全村耕地提供灌溉,从而为全村谋利。吕集村在讨论修建水利时,就不会有什么分歧,而会众口一辞建拦水坝。这正是吕集村在讨论利民工程款如何使用时的情形。


    官桥村的水系则复杂得多。本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建何种村庄公共工程时,村民代表发生了激烈争论,甚至有村民中途赌气退场。后来决定修在村南边小河上的拦水坝,也只能为官桥八组和十组带来收益,而之所以后来村民代表同意建这个拦水坝,是因为4万元援助款刚好可以建这个拦水坝。


    不仅官桥和吕集村的村庄性质(村庄团结程度)与水系关系极大,而且其他三个受援村庄的水系与村庄团结也有极大关系。季桥村与吕集村一样,具有一个全村统一的水系——一座五十年代修建的水库。在讨论利民工程款如何使用时,季桥村民代表会议没有任何分歧地决定将援助款用于维修已年久失修的水库及其配套工程。季桥村应是本年度利民工程中行动最利索,表现最积极,内部分歧最少的村。


    与季桥和吕集相反,与官桥类似,新贺村与贺集村也有更为复杂的水系。以前,新贺村和贺集村主要依靠新贺泵站这个大水利抽水灌溉,近年因为泵站抽水费用太高且水渠年久失修,而各自新建小水利。小水利就形成了村庄复杂而不同的灌溉水系,这些不同的水系加剧了村庄内部的竞争与分裂。贺集村的情况前已叙及,新贺村则是受援五村中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如何利用援助款时争论最为激烈的村,村民代表会议数度出现开不下去的局面。


    在一个村,单一的水系为村庄团结提供了机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荆门这类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村之下的村民小组虽然不仅曾是一个共同的生产单位(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而且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个共同的生活单位,是一个熟人社会。但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因为缺乏了舆论的、道德的压力,又缺乏经济的、社会的分层,使村民小组内部难以自主地共同行动,从而在村民小组一级就需要有更多自上而下的行政性力量渗透进来。承包制以后,村民小组是一个逐步被虚化的单位,村民小组之前生产队的一些功能,一部分下放给了农户,一部分上收到村一级,村一级越来越比村民小组成为实体,比如税费任务下达到村,村委会选举发生在村一级,村一级具有健全的干部队伍和财务体系等等。


    但是,村一级作为实体,需要村庄内部的团结,需要有对村庄内部利益的有力整合。在当前村一级经济实力十分脆弱,村干部大多只向农民索取而不能给村民带来收益的大背景下,村庄能否提供对全村大多数人有益的公共物品,不仅对于保持村庄团结十分重要,而且对于提高村干部的受支持度,减少反对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否提供让大多数人受益的村庄公共工程,不仅受制于村干部筹集资金的能力,而且受制于村庄公共工程本身的分布状况。
    水利不只是村庄公共物品之一,而且是当前农村最为重要的公共物品。毛泽东时代修建的大水利因为长年失修,在许多地方(比如本次受援五村)已不能发挥作用,如何为农田提供水利,如何重建水系,如何让水系建设在村民小组难以有所作为的情况下发挥村一级的作用,就与可以建成水系的分布有密切关系。全村统一的水系会大大减少村民因为受益不同而造成的矛盾。对于多水系的村庄,村干部就可能面对支持任何一个水系建设都可能受到其他村民指责的困难,且不同水系造成了村庄不同的利益取向,围绕不同水系建立起来的不同利益取向的村民,使村庄趋向分裂。趋向分裂的村庄会进一步削弱村干部可能具有的权威与影响力,而进一步增加村民为一点点小利而蔑视村庄舆论的可能性。


    当然,不仅水系而且其他的公共物品如道路等也会影响村庄的性质。如何从微观层面进一步分解村庄,是一项有待开拓的任务。
    六、讨论与结论
    从以上调查的情况来看,在荆门这类“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十分缺乏,如何在国家不能直接投资的情况下,依托村庄自身来解决乡村水利中小水利的供给,是十分值得讨论的问题。

 
    1、村庄性质与公共物品的提供
    我们将诸如打井、建拦水坝、推挖堰塘和修建小型抽水机台等可以依托村庄内部力量完成的农田水利称之为小水利,小水利仍然属于公共物品,因为一般情况下,即使小水利的建设和供给单位也会超出农户的范围,而需要若干农户的协作。小水利在村组范围的解决可以叫做乡村水利的微观解决。目前乡村水利的微观解决,在如荆门一类农村,明显会严重供给不足,且有部分外来投资的情况下也很难会有较为充足的供给。而在一些舆论力强,村民具备强大一致行动能力的村庄,即使村庄不能获得自足农田水利的供给,村庄也能获得相当部分农田水利的供给。在有一些外来援助的情况下,或者注入一些外部资源,村庄内部的组织能力进一步被激发,自足的水利供给可能性就会很大。不同性质的村庄,解决农田水利自足供给需要的外在环境与外部资源很不相同。具体如:
    ①对于一些特别能够强有力行动的村庄,比如存在相对强有力宗族力量的村庄,即使没有任何外部的资源,村庄也可以在小水利的范围内(即在村庄行动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成功建设众多小水利。我们曾在江西一些宗族农村调查,这些宗族农村的确可以自足提供诸如小水利,村庄道路等公共设施与物品。
    ②对于具有一定行动能力的村庄,虽然村庄不能提供自足小水利的供给,但在有外部资源输入的情况下,村庄自组织能力进一步被培育,原有的自组织能力也会有效抓住外部输入资源的机会,在有限外部资源输入的基础上,提供尽可能多的水利供给。
    ③对于如荆门这类农村的某些村庄,存在的最糟糕的一种可能性是,即使有了外部资源的输入,也培育不出村庄的自组织能力,村庄也没有办法抓住外部资源输入提供的机会来扩大水利供给的成果。
    我们曾以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强弱来划分村庄类型,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强弱又被我们概括为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高低。村民一致行动能力强的村庄即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以上讨论的三种村庄类型,以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也就是村庄社会关联度高低来排序,则村庄社会关联度越高的村庄,自足提供小水利的能力就高,村庄社会关联度越低的村庄,自足提供小水利的能力就越低。


    2、组织体制与公共物品的提供
    在以上讨论村庄社会关联度高低与提供水利能力高低关系的讨论中,我们假定不同类型村庄都通过同样的组织体制来实践这种关系。其中主要的组织体制是目前以承包制为基础的乡村组的组织体制。组织体制明显具有普遍制度的特征,即具有抽象制度的特征,在不同类型村庄往往有着大致相同的组织体制。在利民工程受援五村中,我们提供了一套与目前农村组织体制略有不同的更加强调正式体制以外的村民代表作用的体制。但是,因为村庄社会关联度高低的不同,诸如村庄水利等公共物品提供的村庄基础不同,现行的农村组织体制就面临着不同的压力。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既可以在当前的农村组织体制下面,又可以在依然存有的传统组织体制(如宗族)下面,甚至可能在一个新建的组织体制下面,有效运作起来自足提供村庄可以提供得了的小水利。而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则无论在何种组织体制下面,都难以提供自足的小水利。


    在既有组织体制下面,不能自足提供小水利的村庄,必然更加指望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行政渗透,如乡村组织强制提取共同生产费,以用于诸如乡村水利等村庄公共工程的建设。可以推断越是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乡村组织越是趋向于强制收取共同生产费。当村庄社会关联低而乡村组织又凭借行政强力将共同生产费收取上去之后,低社会关联村庄的村民缺乏一致行动起来监督乡村干部使用共同生产费的能力,正是在此背景下,共同生产费在诸如荆门一类农村成为众所周知的加重农民负担的筐,什么乱收费都向里面装。农民的共同生产费是被收上去了,但应该得到的公共物品却一直没有得到。


    2002年在荆门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合理地取消了由乡村收取共同生产费的制度,而由村民小组通过诸如用水用电协会的形式来收取和使用共同生产费。除了村民小组因为范围太小而与大水利存在严重组织体制上的冲突之外,荆门推行的这种办法对于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是很好的办法,但在荆门这类社会关联度低村庄的实践效果如何,则要打上问号。


    当乡村不能强制提取共同生产费而村民小组又难以组织起来提供(即使已经十分不足的)小水利时,唯一的办法就是自上而下由国家提供村庄公共物品包括村庄水利,正如今天国家为城市居民提供的公共物品一样。但是,国家有能力为全国的村庄提供包括乡村小水利在内的一应公共物品吗?


    3、村庄性质与组织体制的创新空间
    起码在目前我们看不到国家自上而下为村庄提供包括小水利在内的公共物品的希望。荆门这类低社会关联村庄的村民不能等着庄稼旱死,他们需要创造出一种更加强有力与全国面上组织体制不同的组织体制,来满足自己对乡村水利的急需。这种组织体制也许不能完全解决他们面对的公共物品不足的问题,却可以缓解其中的一些问题。荆门农村在这方面的确是有创造的。他们创造了一种在承包制基础上的新的提供乡村水利的组织体制:划片承包的办法,这种办法实在是一种值得称道的适合荆门这类村庄实际的制度创新。


    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是那些处境不同的人群中格外不能在当时的制度中生活下去的人们努力尝试的结果。荆门这类村庄因为村民缺乏一致行动的能力,或村庄社会关联度低,而不得不创造出新的更为强调个体行动能力的方案出来,并且这种方案一旦出来,便会有强有力的传播能力。


    面对同样的农民的一致行动能力,或在同一类村庄中,曾有两种更为根本但方向相反的制度创新,一种是以合作化为开端的自上而下的人民公社化的制度创新。人民公社最后定位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样一种组织体制在生产和供给以乡村水利为代表的公共物品方面的效率是相当高的(更不用说为工业化提供积累方面),但这种组织体制难以解决有些村庄的怠工问题。那些怠工严重的村庄,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严重无效率,国家又不为这些无效率的村庄提供足够经济收入的保证,这些村庄的农民就只能“绑着穷”,而不能“分开富”。这些怠工严重的村庄,正是农民一致行动能力弱,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这类村庄不能在生产小队这样一个自然村范围内解决相互监督的问题,因此有着强烈打破人民公社集体制的冲动,在一些特定机会下面,这些冲动化为实践,就成为小岗村“分田单干”的制度创新。


    小岗村制度创新的冲动并不是全国所有类型村庄制度创新的冲动,因此,小岗村一类村庄从承包制中释放出来的巨大生产能力也不等于所有类型村庄从承包制中获得同等巨大的生产能力。当小岗村十分失败地经营着的时候,大寨一类的村庄也在十分成功地经营着。且承包制虽然解决了小岗村一类型村庄内部的怠工问题。却难以解决全国农村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


    在目前承包制基础不改变的情况下,乡村水利如何协调由国家规划投资提供大水利,由既存的或创新的乡村组织体制提供小水利,是当前乡村水利所面临着的急待讨论的问题。小水利因为村庄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决能力和解决方案,如何在意识到村庄类型不同的基础上来讨论乡村小水利,则是当前讨论乡村水利中容易被忽视但不应该被忽视的问题。


    注释:
    *本文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转型期农村社会的变化、特性及走向研究”项目的成果之一。也是我们最近在湖北荆门市调研乡村水利所写系列论文的第2篇。第1篇相关论文为“论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第3篇相关论文为“乡村水利与农地制度创新”。本文与这两篇论文有关的地方,不再在文中注明。
    1  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2  参见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3  如果没有无偿援助款,一组村民不会向三组村民提出补偿款的要求。并且一组实际上是希望三组使用新水系的,因为这样可以分摊维护成本。
    4  如我们在洪湖一个渔村调查发现,养殖螃蟹是一项风险很大(市场风险及养殖风险)收益波动较大的事业,村民在赚钱时养成的高消费习惯,在不能赚钱的年度会仍然保持。真是应验了“由敛到奢易,由奢到敛难”的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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