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底部商业用房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探讨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用地越发紧张,很多沿街高层建筑不再是单纯的住宅或办公,底部设置部分商业用房,从消防安全的角度看,其商业部分经常作为饭店、超市、专卖店等使用,火灾荷载增大,大量使用电气设备,使火灾发生的机会明显增多,其底部商业用房增加了整栋楼的火灾危险性,。2003年11月3日衡阳衡州大厦(商住楼)大火,导致大楼突然垮塌,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在长期的审核工作中,笔者发现,对于底部商业用房的定性、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安全疏散等,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往往感到比较困惑。笔者就多年的建审工作体会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大家商榷。
1.底部商业用房的布置形式及定性。
底层商业用房从布置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1高层建筑四周无附属建筑,仅将其底部若干层作为商业用房使用,此类商业用房如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其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建筑组织消防设计。
1.2高层建筑四周设有附属建筑,但附属商业用房与高层主体相邻不连通。
《高规》第2.0.1条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视为裙房,《高规》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根据第4.1.7条理解,商业用房与高层主体也存在相通的情况,笔者认为第2.0.1条处“相连”应分为“相连且通”和“相连不通”两种情况。《高规》第4.2.2条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相连(邻)不连通时,若不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此类附属建筑应按裙房组织消防设计;若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此类附属用房可单独组织设计。
1.3高层建筑四周设有附属建筑,附属建筑(商业)与高层主体相邻相连通。若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之间相连通,但已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则附属商业用房应视为裙房,其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高规》第5.1.3条之规定,可按裙房组织设计;若高层主体与附属建筑之间无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其底部商业用房多为大型商场、餐饮等,则附属建筑应视为高层的一部分,其防火分区应符合《高规》第5.1.2条之规定,按高层主体组织设计。
2.底部商业用房的分类
底部商业用房可分为商业服务网点,连家店、商场三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2.0.17条规定“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为商业服务网点,其层数不超过二层。办公楼、旅馆、综合楼等底部设置的商业用房,即使面积及其他条件符合《高规》第2.0.17条之规定,亦不能称之为商业服务网点,只是商业营业厅。商业营业厅有两种形式,连家店式小型商业营业厅和商场,连家店式小型商业营业厅一般为1-2层,各连家店之间用隔墙隔开,每户单独一部楼梯;商场面积较大,不划分单独隔间,仅作防火分区划分。
3.底部商业用房消防设计常见问题。
3.1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常见问题。
《高规》第2.0.17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系指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商业服务网点一层、二层层高之和不能超过7.80米,地上一层层高不能超过4.50米。
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住宅的设计。若2层附属建筑与高层住宅采用防火墙隔开,贴邻建造,高层住宅底部1-2层为商业服务网点,附属建筑与高层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平面布局相同,此时附属建筑应如何组织消防设计?依据相关规范,若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不符合《高规》第4.2.2条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不能按两栋建筑考虑,此时的附属商业用房可定为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应增加喷淋,若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则还应增加报警设施;但若从火灾危险性分析,相比较而言,一旦发生火灾,商业服务网点对上层住宅的威胁远大于附属用房对住宅的威胁,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已不设喷淋,若附属用房增加喷淋,略显勉强;此外,对于2.0.17条中的“底部”一词,笔者认为有两种理解,一为垂直的底部,二为广义的底部,此设计中附属用房也可理解为高层住宅的底部。因此,此处的附属用房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组织设计,无需设计报警、喷淋等,或设计局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若高层建筑-1层至2层为商业营业厅,1-2层为商业服务网点,3-11层为住宅,此时的高层建筑应如何定性?《高规》第2.0.17条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仅限地上部分。笔者认为可定性为商住楼,而不是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此时的-1层至2层均应按商业营业厅来组织设计,增设喷淋,符合条件的还应增设报警。若-1层设计为汽车库或储藏室等,则应定性为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规》第4.1.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组织设计。
3.2连家店的消防设计。
连家店的消防设计中常见的问题是楼梯间形式。若办公楼的底部设置2层连家店,依据《高规》,应按高层组织设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此处的连家店不超过2层,底部商业连家店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办公部分自动消防设施多于住宅,不易造成大的火灾事故。连家店的疏散楼梯仅供2层人员使用,若连家店的疏散楼梯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会占用大量空间,1-2层连家店,层数不高,人员较少,若各店铺均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设计可适当予以放宽,可为敞开楼梯间;若1-2层为外廊式连家店,各店铺无独立的疏散楼梯,此时供2层人员疏散的公共楼梯可按封闭楼梯间设计。
3.3商场的消防电梯及疏散人数计算。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底部的商场,若与高层主体相连且通,此类商场防火分区的划分、楼梯间形式、消防给水等应按《高规》组织设计。但商场部分的疏散人数的计算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倍受争议。
《高规》规定一类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但消防电梯是否应在每层商业厅设置前室开口,《高规》并没有明确说明。设置消防电梯的目的是为了运送负重的消防队员到达高层建筑中救助被困人员和扑救火灾,若商场部分室外地坪至商场楼板面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则消防电梯应在商场部分每层停靠,否则,消防电梯可仅供高层主体使用。
商场部分的疏散人数计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商规》)第4.2.5条规定,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较难确定,若按层建筑面积核算,则商场部分的楼梯数量会很大,应为除去中庭、柱、储藏、办公室、设备房、工具间后的建筑面积作为“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商规》制定较早,与当前现实已有一定差距,亦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取50%-70%。
4.结束语。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用房的设置形式多种多样,其实际防火安全需求及火灾危险性各有不同,底部商业用房的消防设计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连家店的楼梯间形式可予以适当放宽,若底部商业用房层高不超过24.00米,消防电梯可不在商业用房部分停靠,对于商场,在新的《商规》未出台之前,其疏散人数计算可按实际“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为基础进行计算,亦可参考《建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95 2005年版
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06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5、朱耀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24(5):58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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