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4-06-29 18:02:32 来源: 作者: 浏览1483次 文字大小:

对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黄伯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主要任务;把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组长李铁映在北京进行执法检查时指出:“以人为本,就要以广大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所以说,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对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劳动关系现状
  
  (一)劳动关系现状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劳动关系双方都力求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矛盾已逐步成为主要社会矛盾之一,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危害和影响社会稳定。在劳动领域遵守国际上公认的劳动标准,尊重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已成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的劳动关系是典型的“三有三无”状况,即: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合同,有合同不规范。施工项目部只与施工班组的包工头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施工班组的农民工不用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所有劳动关系只和包工头有关。包工头把农民工作为纯粹的雇佣劳动者,没有任何保障与福利,劳动条件极差。农民工收入低,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恶劣,职业病导致劳动力过早丧失。由于利益的严重分化,加上包工头将工程层层转包,常出现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纠纷或其他由此而导致恶性欠薪和工伤事件。
  
  (二)管理模式与行业特点
  
  施工企业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总公司—分公司—施工项目部。总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和对各个分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分公司主要负责对各个施工项目建设的管理;施工项目是直接从事工程施工建设第一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建筑施工项目的主要特点是:
  
  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建筑施工项目点多线长面广,产品较为固定,生产周期较长,有的持续数月或一年,有的需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就造成了在固定的施工现场集中了大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操作、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进行施工作业。人员流动大,不仅体现在一个工程中,当一个工程完工后,要转移到新地点去。
  
  2、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由于长期暴露在严寒酷暑的施工条件下作业,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加上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发生各类工伤事故多。
  
  3、工程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和谐因素随工程形象进度变化而变化。各工程项目由于地理条件不同、结构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用工方式和劳动关系不相同。因此,工程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现场不和谐劳动关系因素随着工程形象和进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建筑施工工程是一项要求十分严格的综合施工系统工程,所以每个施工项目都必须配备若干个专业施工班组才能完成。
  
  施工班组的主要特点是:
  
  1、人员流动大。施工班组中绝大多数施工人员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他们不但要随工程流动,而且还根据季节的变化(农忙、农闲)进行流动。一个普通的施工项目通常都有5—10施工个班组,每个施工班组根据施工工期要求和工程量大小而配备人数不等,一个项目班组人数最多可达1000—2000人。
  
  2、从业素质低。这些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技术专长,由于农民工队伍职业培训严重不足,从业素质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
  
  3、安全意识差。安全意识差,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发生违章操作事故、工伤事故屡见不鲜,由此造成劳动纠纷案例高居不下。
  
  4、劳动保护意识差。由于缺乏对职业健康安全、职业病危害等认识,劳动保护意识差,包工头为节约成本,不给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由此引发的职业病、职业伤害、工伤等案例时有发生.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理的和谐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
  
  农民工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他们缺乏主张又不会运用合理的利益需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其结果,总是被迫接受资方对自己的侵害,要么采取过激手段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后一种行为很容易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建立一种利益协调机制,使劳资双方在企业的发展中通过自我调整,获得双赢互利,是施工企业与班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第一,按照建设部2005年8月25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政策措施和监督措施,按“依托市场,逐步推进,分类指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引导现有的施工班组通过资源整合,通过依法注册劳务公司或在专业劳务公司进行人才租赁,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渠道。第二,实行劳务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在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将其工程预付款与对农民工的管理实行经济挂钩,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处于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注重实效,完善有效的和谐劳动关系管理控制机制
  
  为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确保能够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做出反应,应及时在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上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一方面,要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处理。另一方面,要对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者,施工项目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或赔偿金。
  
  (四)妥善引导,实行良好的和谐劳动关系矛盾疏导机制
  
  要研究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方式。一是对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农民工、长期从事某专业施工的班组统一集中造册管理,并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一旦有大规模的施工任务便招之即来,来之能用,用之能胜。二是充分发挥施工项目劳动调解工作小组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调解施工班组内部的各种劳动关系。三是对经反复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问题,积极协助农民工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提请劳动诉讼。
  
  (五)未雨绸缪,设立敏感的和谐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第一,要按照《建筑法》的要求,明确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同时,对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第二,选择好施工分包企业。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按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规定,在2007年6月底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到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由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所决定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施工企业只有正确处理和构建好与承包企业、施工班组、农民工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把企业做强做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
  
  3、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2005年8月25日
  
  4、刘平《农民工权益维护问答》,2004年11月,广东科技出版社
  
  5、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2005年8月;《工资支付法规政策选编和知识问答》,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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