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验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些体会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制定科学严密的验收考核标准——专项整治验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些体会
引言(1)
目前,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整治攻坚阶段。专项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清理长期积淀的安全管理问题,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必须有明确、实际的目标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尽快制定专项整治验收考核标准,通过达标验收检验和提升整流器治绩效,引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改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起危险化学品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专项整治考核标准,以先进的目标引导整治工作,以科学的条件规范整治工作,以严密的考核措施检验整治工作成果,是实现专项整治工作达到受控、激励、有效的基本条件,也是深化整治工作的迫切需要。从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前两个阶段暴露出来的基本问题看:一是存在“三新”问题。全国各地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主管部门是地方经贸委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于很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刚刚建立不久,部分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多数县区级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尚在进行。使专项整治工作遇到主管部门新、人员新、工作新的局面,一些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重缺乏危险化学品知识,对专项整治无从下手,尤其是部分县区安全管理机构不到位,甚至未高专门安全监督管理岗位和编制,造成专项整治出现“盲点”“断线”。二是“三个不配套”问题,即政策不配套、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套、整治措施不配套。衡量专项整治效果的重要标志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到位程度,由于《条例》出台晚,实施时间短,许多配套政策措施实施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治工作的进行;专项整治中大量工作需要由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比如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风险评价,化学品安全性的检验检测等,但实际上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很少,根本无法满足整治需要。三是存在“两个薄弱”。即危险化学品做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和业主规范意识薄弱。问题主要集中在公路、内河运输和中小危险化学品单位。据抽样统计,目前中小化工企业约占危险化学品单位的86%,其中绝大部分不同程度存在着安全管理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人员素质低、工艺设备落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等。通过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考核标准,细化《条例》和专项整治方案目标和内容,开展整治绩效考核,不仅可以提高《条例》和专项整治方案的可操作性,而且有齿轮于检验和规范整治工作,激励各级政府和单位推进专项整治,指导和建立起全国危险化学品长效安全管理机制,有效地克服整治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根据制定《全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验收指导意见》和《黑龙江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验收标准》(草案)过程中的一些体会,本文就制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考核标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基本目标、原则和内容谈几点看法。
制定专项整治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整治考核标准,必须遵循和符合专项整治要求,有利于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系统控管的原则。危险化学品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和人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制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考核标准,一定要从系统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出发,考虑各相关因素,使考核标准能够覆盖各类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
2.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践看,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至关重要,往往是再大的危险、再大的问题,只要责任落实到位,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起决定作用于的“一把手”,是促进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关键。
3.关联审核的原则。危险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和建设项目审批,一般要涉及环保、消防、卫生、公安、城建、经贸、规划等多部门,编制整治考核标准应考虑关联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把社会各部门协调管理五角星主考核标准。
4.普遍评价的原则。全面应用安全风险评价技术,推行评价管理是改进当前化工企业安全状况的重要方法。安全评价应以企业自我评价为主,但涉及企业行政审批性的评价应由专业有资质评价组织承担。
5.普遍溯源的原则。在各级行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单位档案,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对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最终消费或转化为非危险品全过程监管是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目标之一。能否对任何一种危险化学品进行溯源管理是检验整治效果的重要标志,是制定考核标准的基本内容。
6.危害性广泛告知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有关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的各个坏节告知化学品危险性是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义务,是专项整治考核标准的必要条件。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的基本内容(3)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是整理责任。通过专项整治明确各级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相关人员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律责任。核心是体现“一把手”负责的原则。中介组织独立承担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二整顿资质。专项整治的基本措施和核心内容是整顿危险化学品单位资质。重新核发企业资质文件,符合资质条件的继续从业,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终止相关业务。
三是整全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条例》和现有其它安全、消防、卫生、环保法规、标准对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管理文件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制度进行整合,提升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是整治隐患。消除隐患、保障安全是专项整治的根本目的,尤其对剧毒品、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整治和控制反弹措施,应列为整治考核标准的重点。
验收标准应确定的主要整治目标和重点(4)
编制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考核标准纵向涉及危险化学品各行政管理部门,横向涉及危险化学品科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各环节,应突出主要整治目标和整治重点:短期效应是消除事故隐患,遏止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的稳定好转。长期效应则是通过专项整治明确各级各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职能和责任,建立健全与实施《条例》及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危险化学品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的长治久安。
考核重点应围绕《条例》确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新框架、新机制、新秩序和国家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重点进行。
在安全管理制度上,应重点验收:各级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各级政府、企业部署整治工作和落实管理责任文件;化学品登记注册与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及应急咨询系统建设;危险化学品单位、各级行政部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编制、评估、演练和自我改善机制;企业自我安全评价与专业评价咨询指导、专业组织安全评价机制和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制度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建设、教材编制、师资配备机制建设;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化学危险源及危险化学品动态档案与溯源机制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标准、规章制度及安全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化学品危险性的全程告知机制;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廉正监督机制。
在隐患整治上重点验收:企业对照《条例》及有关法规、标准自查自纠报告和遗留问题的继续整治措施;
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和对使用、转让、转包、出租、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储存基本条件的建构建筑物、装置设施,不符合《条例》等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条件单位的关停、改造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整治措施的实施进度、效果。
运输单位的资质条件、运输车船技术状况、容器包装物宣战生产、技术检测检验资料。承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签及危险性检验分析和鉴别分类资料。取缔非法改装车辆、自制车船槽罐、固定物超期使用、违反运输安全规则运输。取缔私营个体性质的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源头管理,也应纳入考核标准。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管理问题很突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给钱发货,对运输单位资质和车船技术条件、人员素质不检查把关,增加了运输安全管理困难。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单元(单位)的普查建档、登记注册、评价资料,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评估、监控、事故救援预案资料,有关部门备案资料以及停产停用整改文件。对不具备整改条件和能力的吊销生产经营执照,拆除拆毁隐患设备设施。
剧毒化学品单位的资质,普查、登记、评价资料,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措施制订和执行。
液化所储存经营单位、经销网点资质文件,从业人员资格,设施设备状况及安全、消防设施装备应达到的安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法》对构成重大危险源设施的评价、监控,履行告知义务,实行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
基本措施和建议(5)
整治验收是整个专项整治的主要环节,严格遵循和执行验收标准是关键,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按照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全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指导意见》,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全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指导意见》制定的本地区专项整治综合验收标准或者重点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整治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危险化学品单位自检验收与政府部门分级验收相结合;
二是以省级验收为主,国家选派观察员参加省级验收活动;
三是实行逐行业验收,重点待业实行逐点验收;
四是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建设采取省级互检验收方式进行;
五是国家抽查,主要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建设和重点整治工作。
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6)
专项整治集中解决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改善了部分地区和环节安全管理薄弱、无序状态,降低了重特大事故率。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仅靠专项整治不够,还必须在今后一段时间仙继续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制化建设,积极营造企业规范运作、政府依法监管、全社会科学预防的长效管理机制。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标准过程中,要全面体现《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量化整治目标,细化整治内容,强化管理措施,提升整治水平,并以此为契机引导整治工作,向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目标迈进,实现标本兼治。
一是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单位与政府安全管理机构联机管理。
二是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誉评定制度,包括推进安全健康环境体系认证、安全风险评价技术等,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管理绩效。
三是完善安全中介机构认定、审核、注销机制。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管理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和体系认证机构及有关安全咨询机构。
四是推进化学品分类登记和建立化学危害社会告知机制。
五是监管与审批分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监督和行政审批发证管理双重责任,两种职能互为作用有利于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监管力度。但也使行政审批管理失去了必要的监督管理,从多年来行政审批实践看,弊多利少。另外,数以千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全部换证,行政部门每天要审批核发十几或几十个许可证书或批准书,如果继续采取监审合一的管理方式很难保证审批质量。应逐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审批与监督分开机制。实行专业中介部门独立负责的现场审核与行政部门书审制和监督制相结合的审批管理方式。
六是企业为主,政府负责,全社会预防的机制。严重的化学品事故必然是重大的社会灾害,必须按照企业为主、政府负责、全社会预防的原则,建立企业和不同区域的化学事故预案,明确目标、分工,并认真作好演练。
七是推进职业化安全培训教育机制。形成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教育体系,逐步取消行政部门搞专业培训的状态。
八是减负和廉政的机制。长期以来,行政部门缺乏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现在《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继出台,法规宣贯、从业人员培训、安全评价、化学品登记、审批发证以及行政处罚等多项费用,如不加以控制对企业形成很大的负担,应尽快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各类收费限价标准和可操作的廉政规定,最大程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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