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水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更新时间:2014-06-29 17:15:07 来源: 作者: 浏览1175次 文字大小:

一、湖北省农村水电发展概况

自“七五”以来,我省农村水电每年始终保持5~7万千瓦的投产速度,到2002年底,全省装机容量已达155万千瓦,居全国第7位。全省有30个县(市)、447个乡镇以中小水电供电为主,23个县形成了县级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1/3。“七五”至“九五”的15年间,全省累计投入资金47.55亿元用于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有27个县达标,基本缓和了我省山区县市用电的紧张局面,满足了当地工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生活用电的需要,加快了贫困山区脱贫致富的步伐,促进了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目前,已有17个县(市、区)在水电国有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按《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形成省、市、县以产权为纽带的资产运营关系。“十五”我省有26个县(市、区)被列入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含6个替补县)。同时,上报了39个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县的规划。同其它兄弟省市一样,我省迎来了地方水电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二、当前制约我省农村水电发展的几个问题

1.“代管”留下的影响仍未消除。1998年~2000年期间,我省除郧县、兴山、丹江口三县市外,大部分地方水电配套电网和独立供电企业被“代管”(“代管”的电网资产近13亿元)。“代管”、上划平调了地方水电资产,造成了地方水电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挫伤了各级政府和农民群众办电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各种渠道对地方水电的再投入。近两年来不少“代管”县市逐渐意识到走了弯路,“代管”并没有给贫困山区县市带来多少实惠。名义上是“代管”,实际上是无人管。省电力公司对“代管”县市其实也是“另眼相看”,留有余地,担心说不定哪一天会“反水”,所以也没有尽心去管。

随着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的实施,农村水电的振兴已是必然趋势。国家对农村水电的优惠政策和高投入又使许多“代管”县市动了心。然而,“代管”格局的转变并非易事。所以说,“代管”留下的阴影仍未消除。

2.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受大网制约较多。我省中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可开发量670.5万千瓦,目前实际开发不足170万千瓦,不到可开发量的1/4。已建小水电站径流式多,调节能力差,再加上电力市场的不平等竞争,丰水期农村水电上网受限或大网低价收购等制约因素,使山区清洁和绿色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受到影响。

3.信贷渠道不畅。由于前段电力市场的无序竞争,加之农村水电项目一次性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电价偏低等因素,使新建电站回收年限延长,其朝阳产业的属性未得到充分体现,影响了信贷部门对中小水电投资的积极性。

4.电价、税收政策不落实。目前,我省农村水电上网电价仍执行的是1997年的价格,即每千瓦时0.21元,由于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使得许多农村水电企业债务难以偿还,有的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2号文件明确规定,小水电企业继续执行6%增值税的政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在我省至今仍未落实,制约了农村水电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快我省农村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

1.统一管理水资源。新的《水法》明确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水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湖北作为南方水电大省,水电资源丰富,但缺油少煤,实行水电资源统一管理非常必要。省水利厅作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全省水电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2.坚持多元化办电和独立配电公司的方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农村水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至今已建成23个县级电网和独立的配电公司,覆盖全省1/3的县(市),1/3以上的国土面积,这是多年来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政策,调动了各级政府和农民群众办电积极性的结果。我们认为,农村水电的发展格局,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应当继续坚持多元化办电和独立配电公司的方向。

3.政府引导,积极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试点工程。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加大对农村水电的投资规模,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水利部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这项工作。这项工作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促进贫困山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已向水利部上报了39个试点县的规划。建议加大政府政策引导的力度和配套资金投入的力度,适时调整农村水电上网电价,落实6%增值税等政策。

4.具有防洪、灌溉、发电综合效益的水库电站宜实行统一管理。我省水利部门投资建设、目前实行水库与电站分管的工程涉及4个市、22座电站,总装机23.64万千瓦。水库由水利部门管理,电站由省电力公司下属企业管理。这些水库电站在协调处理防洪调度与发电、灌溉之间的矛盾时,问题不少。水电建设历来是水利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与电密不可分。多年来,水利部门在兴建水利时建电站,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水利枢纽工程的综合效益,从而实现“以电养水”或“以电补水”的良性运行。水利部门只有在管水的同时也管电,才有利于工程的管养,也才有利于协调处理防洪调度与发电、灌溉之间的矛盾。因此,具有防洪、灌溉、发电综合效益的水库电站宜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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