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过程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本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二、发布开工通知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了发布开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若开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三、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开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监理职责。因此,发包人应做到在承包人进点前,提前安排监理人进人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四、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应标明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应在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这些准备工程一般指道路、桥梁、房屋、供水、供电和通信等需要由发包人提前准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七、办理保险
一般情况下,合同规定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当一个建设项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个承包人时,其投保内容可能会发生重复和遗漏,此种情况下,宜由发包人统一投保。
八、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九、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为此,双方应按施工进度安排和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年度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按供图计划供图,否则因供图不及时而延误施工,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供图计划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工程变更情况进行修改,修改的供图计划亦应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
十、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其具体支付办法规定在支付条款内。若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合同价款,属发包人违约,应按照违约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十一、统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条款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文明施工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外,发包人还应承担统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责任,以保证按国家要求和本工程的统一规划实施,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的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二、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为宜,承包人则应负责做好自己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安全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发包人亦应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
十三、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十四、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完工验收,并非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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