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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微故事:方寸未老、享誉医坛||王金山(安徽合肥)

更新时间:2022-01-05 20:18:40 来源: 作者: 浏览562次 文字大小:
官场纪实微故事
写在前面:过去,我作为《合肥报》(后改名为《合肥晚报》)的特约通讯员,为他们写过大量的稿件,有消息通讯类,有杂文小品类,也有卫生科普类,等等,每年发稿均在30—40篇,自诩“勤奋的人”、“写作上的‘老黄牛’”。不信?有大量的剪报(见报稿件)和多份“百佳通讯员(作者)”为证。而在写人物专访的稿件中,我自己认为此篇写得较好,好就好在文章短,文字精炼生动,最主要的是,我采用了文学手法中的“间接描写法”(也叫侧写法)。虽然没有直接采访主人公,但通过侧面观察、了解,已经将要写的内容呈现给读者了,这比那些直面采访、泛泛而谈的效果要好得多。不知记者朋友们认同我的观点和看法吗?
稿件内容
方寸未老  享誉医坛
——记安徽省中医院老中医汤琢成
为了采访老中医汤琢成,我提前一刻钟来到了安徽省中医院门诊中医外科。嗬,病人真多,把候诊凳都坐满了。我见汤老很忙,便悄悄地离开了。
汤老在将近四十年的临床实践中,选方遣药,既能融古人之长,又有自己的特点,素以治疗疑难杂症见长。
汤老看病,一是注意整体观念,一是在诊病的基础上进行辨证施治。通俗地讲,就是不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汤老还担任着临床教学和科研任务。多年前,他就在《北京中医杂志》、《中医杂志》、《浙江中医杂志》、《安徽中医学院院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年来,他的论文又不断在诸家学术杂志上刊登。
正因为汤老对病人服务态度好,临床经验又丰富,赢得了“汤氏外科”的美誉。
快到下班时间了,我又向该医院门诊中医外科走去。
“大哥,汤琢成老先生在哪个科瞧病?”一位农民模样的人叫住了我。
“嗯……你认识他?”我好奇地问。
“我哪认得呀!”他嘻嘻笑了,然后大声大气地说,“我们那里有好几位老乡的病都让他瞧好了,我特地坐火车来找他瞧病的!”
一个医生,有这么多病人慕名前来,足见在群众中的影响。
“和我一块去吧。”我说。
“汤老,我们下次来吧!”
“汤老……”
哟,还有这么多病人呀!我找个地方悄悄坐了下来。
“没事,没事……”汤老用拳头捶了捶前额,活动一下腰肢,又给下一个病人处方用药了。
望着这位驰骋在医坛上的老将,我钦佩之情不禁油然而生。但愿汤老“方寸未老,永在医坛”,放尽余生光和热!
(注:汤琢成老中医已经逝世,今日发此文,也算是哀思吧!)
(载《合肥晚报》1984年9月3日,作者:王金山  责任编辑:丁梦林)
见原稿。


杂谈
病人是消费者吗?
让我们将镜头回放。这是一起全国首例引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而判赔的医疗事故案件。
1999年12月1日,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桂花乡朱坝村33岁女村民曲洗,到该县西宁计划生育服务站作B超检查,提示诊断为宫外孕。1999年12月10日,曲洗时感下腹疼痛,阴道出血,并在家人的陪同下,就近到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医院求治。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阴道大出血原因待查。当日12时,曲洗在该监狱医院妇产科行清宫术。经治医生术中感觉宫腔内有异常组织,怀疑为胚胎组织,即用卵园钳夹至阴道口,发现是肠管而停止操作。后患者被再次送进手术室进行手术。术后三天,因病人严重缺血,虽经医生20多天的精心治疗,但曲洗仍然处于危险期。当年12月30日,曲洗被转送到四川省武警总队乐山372医院治疗。2000年1月21日,曲洗出院。2000年3月,曲洗向雷波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0年9月,曲洗又一纸诉状将雷马屏监狱医院告上了法庭。2001年1月15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曲洗诉雷马屏监狱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讨论,法官们认为,原告患病在被告处就医,由于被告医院误诊导致伤及子宫、肠管脱出坏死部分切除,上述事实,有雷波县卫生局的处理意见、鉴定意见书、病历、原告及被告陈述佐证等,于是,一致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按《消法》一审判决如下:雷马屏监狱医院赔偿曲洗治疗期间的费用5791.25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985元,出院后的续治费1517.5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生活费5956元,交通、律师代理、差旅费5000元,精神抚慰费10000元,共计43449.75元。
这起全国首例引用《消法》而判赔的医疗事故案件,引起了社会方方面面很大的反响。“病人是消费者吗?”医务工作者在疑问。“我们是消费者吗?”患者以及患者(死者)亲属也在疑问。“他们(患者)是消费者吗?”法官也在思考。
审理曲洗医疗事故索赔案的法官们认为,病人应该是消费者,因为医院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病员生活需要(即生病)接受服务,这也是一种消费,只是与购买、使用商品消费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实质差异。
“病人是消费者吗?”这些年来,笔者也在纳闷。
早在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就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人的权利及在就医时受害后的有关精神、身体赔偿问题。
然而,医患之间能轻易地同“营业员、顾客、消费者”等关系划等号吗?!
如果您在大街上就这个问题提问任何一位过路人,他们肯定一下难以准确回答。赞成的,反对的,不置可否的,等等。
病人是不是个消费者?适应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来调节?
观点:病人是个消费者,但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是个特殊的消费者。从公立医院收费而言,不完全等同于商店里的买卖关系。
其一、医患之间是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关系,使用的手段也是商品及医疗器材、药品等,病人也是确确实实花了钱的,如挂号、住院、手术、拿药、理疗等,表面上看是个消费者,可仔细一分析,就不完全是了。为什么?我国如今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即非营利性为主。基于这一基本属性,长期以来,国家对医疗服务实行低于实际成本的收费政策,也就是说,患者就医时并非按照医疗服务的实际价值付费,而是享受了一定的福利补贴。另外,随着新医改政策的颁布,许多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立化的定位,病人就医均享受了一定的医疗补贴,那么,这样的医疗纠纷(官司)就很难再套用《消法》了。至于收费自定或较高的营利性医院(合资、独资、私立、民营、个体等)则另当别论,也许适用于《消法》。
其二,在病人的权利里,虽说有选择就医(医院、医生),知情同意权等,但最终如何治疗疾病总是要服从医生。因为大多数病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拥有使他们自己恢复健康的知识和技能。他们不得不依赖医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不能完全判断医生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在这个意义上,病人与医生之间确实存在着事实上的知识上的不平等。由于这种事实上的医学知识上的不平等,病人处于脆弱的不利的地位。这种地位使得病人不得不依赖医生,所以,这跟商店买东西并不完全一样。在商店,顾客想买就买,不买就算,自己挑选,满意就付费。在这点上,顾客与店员对商品的质量的评价基本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虽然有些商品比较复杂,但一经使用,一般就能判断出产品的真伪优劣,更不要说那些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了。
其三,医院(医生)同商店(营业员)也不完全一样。营业员跟顾客可讨价还价,谈不好可拒卖,可医生跟病人就不能完全这样,当然,也有这方面病人跟医院讨价还价的报道,可“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有钱要救治,无钱也要救治,特别是急诊危重以及“无主”病人,医生救治更是责无旁贷。战争、地震、洪涝、干旱等等,政府一声令下,医院(医生)便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伤病员,请问,商店(营业员)能做到这样吗?
其四,医学是门或然性的科学,风险非常大,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病情变化反复无常,有时是瞬间的事。医者千虑,也难免有一失。谁敢保证病人的病情都按照预料的轨道运行?至今,医学还有许多需要探索、研究和攻克的“盲点”,如果将这些全打上了商品的标签,谁还愿意去干?鉴于在风险中探索前进是医学事业发展的突出特点,如果医疗赔偿额没有一个合情合理的标准,不考虑我国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经济实际情况,按消费者的权益来赔偿,便将影响医务人员运用一切手段抢救生命的积极性,使其因怕担责任而巨额赔偿缩手缩脚,不敢开拓创新,从而导致医学进步速度减慢,这样,医学怎么发展?受惠的又是谁呢?患者的最终利益还是要受到损害。
因此,公立医院以及公立化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病人(亲属)一旦同医院(医生)发生了医疗纠纷(如医疗责任、技术事故),病人致残或致死,就很难完全套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条文来处理,病人或死者亲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条文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医生)赔偿数万或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有关事故赔偿问题不应等同于一般消费赔偿。当然,定为营利性的医院,收费是按照市场价格收的,能否按照《消法》处理,可供医学界及法学界的专家们商榷,笔者认为可以参照。
当今,处于医疗改革的“阵痛”和“瓶颈”阶段,也可以说进入了“深水区”,在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之间弄清病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个概念,确实很有必要。
病人,是消费者吗?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能否套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实施?
见原稿。


(载《安徽工人报》1997年8月4日)
本文系官场微小说(ID:gc-wxs)原创首发,作者:王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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