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县级河长巡河工作制度
县级县级河长巡河工作制度
(暂行稿)
为切实履行河长职责,了解河道实际情况,研究落实治理方案,加快推进我县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我县水环境现状。根据《县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巡河频次
县级河长原则上每季度1次,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
二、组织形式
由县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县级河长带队,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有关镇(街道、园县)河长制办公室配合。
三、工作方式
巡河工作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具体安排由县级河长联系单位确定。
主要了解各镇(街道、园县)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所巡查河湖渠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巡查线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各河湖渠流经的每个镇(街道、园县)都要巡查。
四、巡查重点
(一)水资源保护。了解河(湖、渠)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现状,及河湖渠治理、工程安全运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了解水流等自然资产产权利用登记、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利用规划编制情况,重点了解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情况。
(三)水污染防治。了解河(湖、渠)现状水质达标情况和水污染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了解排污口设置及监管情况。
(四)水环境治理。了解饮用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整治、河道淤积、沿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情况。
(五)水生态修复。了解河(湖、渠)生态修复和保护情况。
(六)执法监管。了解河(湖、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河长联系单位要高度重视巡查工作,根据县级河长时间,及时与河(湖、渠)流经镇(街道、园县)做好沟通协调,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
(二)巡查要覆盖各河(湖、渠)流经的每个镇(街道、园县),现场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工作难度大、任务重的河段要重点抽查。
(三)巡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县河长联系单位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巡查报告,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总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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