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县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县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园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六条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和县级河长。
第三章 政务简报信息
第七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部署;各地、各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第八条 政务简报信息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园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送。
第九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市河长办,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级总河长、镇级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镇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 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条 网络平台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十一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擅自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章 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工作报告由县级河长联系单位、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园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十五条县级河长联系单位和镇(街道、园县)河长制办公室双月份月底前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县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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