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照《县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有关部门在河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要求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其他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河长制各项工作,协助县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县有关部门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最终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和引导各部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县各有关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及时互通有关河(湖、渠)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断面水质情况,涉河(湖、渠)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船舶污染情况;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八条 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县有关部门应在县河长制办公室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河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
第九条 加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产、林业、畜牧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的统一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构建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实现对河湖水域、湿地等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河(湖、渠)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开展河长制工作检查。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镇(街道、园县)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
水利、渔政、环保、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河(湖、渠)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水利、渔政、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县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渔政、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河(湖、渠)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县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湖、渠)违法行为,维护河(湖、渠)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跨镇(街道、园县)联合执法
针对流窜作案、跨镇(街道、园县)作案频发的河(湖、渠),在县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组织有关镇(街道、园县)开展联合专项执法,集中时间、力量严厉打击涉河(湖、渠)违法行为,强化对河(湖、渠)的管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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