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河长制工作县级考核办法
某某县河长制工作县级考核办法
(暂行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级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总河长是全县河(湖、渠)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渠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湖渠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对镇级总河长、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及县级河长对相应河湖镇级河长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围绕河长制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考核工作分为对镇级总河长的考核、对镇级河长的考核和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一)对镇级总河长的考核。由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二)对镇级河长的考核。由县级河长对相应河(湖、渠)涉及的镇级河长进行考核,县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三)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由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对镇级总河长的考核
主要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二)对镇级河长的考核
主要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县级重要河(湖、渠)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三)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主要包括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牵头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第八条 考核评分
(一)对镇级总河长、镇级河长的考核
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千分制。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对镇级总河长和镇级河长的考核,分别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县级河长联系单位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考核分值分解到相关成员单位,由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并负责考核评分。
(二)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分值分解,并具体负责日常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分值和任务分工,制定年度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筹确定评分细则并组织对其进行年终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
(一)对镇级总河长、镇级河长的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0分(含)以上为优秀、800分(含)至900分为良好、600分(含)至8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其中,对镇级河长的考核评定等次为合格及以下的,对其所在镇级总河长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十条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在此基础上每年视情况修订考核实施细则,经县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步骤
(一)日常考核。被考核对象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考核具体实施主体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二)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根据不同的考核实施主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分别报县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应的县级河长联系单位。
(三)年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年底开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其中对镇级总河长、镇级河长的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考核结束后,负责考核的县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对镇级总河长和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县河长制办公室,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后将考核结果报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审定;对镇级河长的考核结果报县级河长联系单位,由县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报县级河长审定,并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涉河(湖、渠)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的;
(四)干预、伪造考核数据、资料,人为干扰考核工作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等发现违法问题,情况严重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统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在河(湖、渠)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有关责任人向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作出书面说明,县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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